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 执业兽(2)
【作者】网站采编
【关键词】
【摘要】四、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。 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具体措施。各地要制
四、有关要求
一是加强领导。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具体措施。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,安排专人负责,明确工作时限,落实工作责任,严肃资格审查纪律。省级兽医主管部门、地(市)级兽医主管部门可分别委托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、考点办公室完成此项工作。
二是加强宣传。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,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,逾期不予补办。各地要结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活动,通过相关网站、报纸、媒体等途径,采用多种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,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。
三是严格考核。各地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,认真审核,严格把关,提高效率,按时完成。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不全的,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对材料补充不全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,不予通过审查;对伪造、编造证明材料,骗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,要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。
各地在开展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,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。
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
农业部兽医局卢旺
电话:010–、(传真)
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任禾
电话:010–、(传真)
附件:1.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(略)
2.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(略)
3.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证明(略)
4.从事动物诊疗工作证明(略)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
2013年4月15日
文章来源:《中国预防兽医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yfsyxbzz.cn/zonghexinwen/2020/1111/411.html